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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护社会公益,还水清岸绿

      2025-01-08

        西丰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时发现,西丰县物资回收公司姜某某、西丰镇执中村杜某某、安民镇安民村贾某某旧物收购站等三名经营者,在废旧塑料瓶清洗粉碎过程中加入氢氧化钠,并将产生的废碱液直接排放到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渗井或水渠中,严重威胁到周边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对环境造成了污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西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调查核实后,向西丰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消除对周边及河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西丰县环保局接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行监管职责,认真整改,做好环境治理工作。

        6月14日,西丰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干警到上述三处旧物收购站进行了跟进监督。西丰县环保局的执法人员现场对没有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的渗坑进行填埋,对废品粉碎机进行强制切割和拆除,消除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危害。西丰县电视台对此次执法活动进行了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西丰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开展此次监督执法活动,有效整治了污染环境、危害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保障了城镇居民喝上健康水、放心水。西丰县检察院将继续加大生态环境等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力度,重点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与相关行政机关达成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的共识,共同促进依法行政,为打造绿水青山的大美西丰贡献力量。